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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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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補」,共十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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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茂彰


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7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
    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交通、生
    活雜支、醫療費、房屋租金、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
    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
    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陳明入不敷出情況下,將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
四、聲請人應提出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毀諾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街00號、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
    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八、聲請人應說明與何間債權銀行為前置協商?另應說明毀諾之
    不可歸責事由、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為何?已償還金額為何
    ?並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毀諾時之收入及支出證明文
    件。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為何
    ?並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收入相
    關證明。另聲請人應說明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子女扶
    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
    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該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
    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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