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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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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委任與期貨代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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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6-11 20:2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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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11 20:2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
    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
    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35 條、第
    544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受任人負有依債之本旨而為處理事
    務之義務,而為受任人之主給付義務。且受任人處理委任事
    務,應盡一定之注意義務為之,如有怠於注意,即有過失,
    致委任人發生損害時,性質上為不完全給付,自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此所謂之過失,於有償委任,其受任人應負抽象之
    的輕過失,即受任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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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6-11 20:26:32 | 只看該作者
則原告於委任被告
    操作買賣金融商品時,已指示被告操作結果本金不能發生虧
    損,且該指示為被告所同意,被告未依據原告指示處理事務
    致原告受損有損失,自有未依債之本旨不完全給付之情。再
    審諸系爭委任契約為有償,且被告自108 年8 月至11月底已
    獲取高達245 萬元之委任報酬,其報酬可謂相當優渥,且該
    次操作績效於108 年12月4 日獲利已達60萬元,被告本可出
    清部位獲利了結,然被告為極大化自己獲利(原告獲利固定
    為8 萬元,大於8 萬元之獲利均歸被告所有),不願意出售
    持有部位,致原本之獲利因後續市場反轉而發生虧損,而被
    告於知悉因市場反轉其下單持有之金融商品已發生虧損且維
    持保證金已有不足情況下,又不為任何補救措施,任由持有
    之部分下跌至風險指標低於25% ,由康和期貨執行代沖銷程
    序。顯見被告對於受原告委任之事務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更違反與原告所約定本金不能發生虧損之指示。從而,
    原告依據委任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處理受託事務所生損失
    即94萬2,185 元(計算式:1,000,000 -57,815=942,185
    )乙節,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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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6-11 20:27:41 | 只看該作者
被告雖抗辯其於108 年11月底、12月初因身體不堪負荷已不
    想幫原告交易期貨,且自108 年12月5 日以後即未再登入原
    告期貨帳戶交易,原告期貨交易之虧損與其無關等語。然承
    上所述,原告係依據被告指示始於108 年11月28日匯款100
    萬元至保證金帳戶,被告於原告匯入100 萬元款項後即於該
    帳戶下單買賣金融商品,更於108 年12月4 日通知原告其操
    作績效,再於108 年12月10日收到原告轉寄康和期貨追繳保
    證金時,告知康和期貨追繳保證金之原因為其放空之金融商
    品上漲所導致,近日其放空之金融商品已開始下跌,再繼續
    下跌即會轉虧為盈等語。在在均顯示被告仍依據兩造之委任
    契約為原告下單操作買賣金融商品。此外,被告並未就其已
    終止兩造間委任契約舉證以實其說。足證被告抗辯其自108
    年12月5 日已不再接受原告委託下單操作買賣金融商品等情
    ,顯屬無據。再者,兩造間委任契約既未終止,被告即有依
    債之本旨履行義務,對於其下單操作買進之金融商品,依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做適當之處置。然被告於下單買進之部
    位下跌後,放任不管,再以其於發生虧損後即未再登入該期
    貨帳號為由,抗辯該虧損與其無關,自非事理之平。從而,
    被告上開辯詞,洵屬無據,無足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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