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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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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塗銷、回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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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p 102重訴465


綜上所述,兩造間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原告主張「1、確認被告陳秀娥與原告江碧霞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及民國101年8月6日所為之不    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2、被告陳秀娥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9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江碧霞所有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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