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發
樓主 |
發表於 2019-3-22 12:25:38
|
只看該作者
綜上所述,臺大新竹分院於本訴依系爭契約第13條第2 項約
定,請求漢榮公司給付3 萬10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05 年4 月20日(支付命令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而漢榮公司依系爭契約第3 條
第1 項、第11條第1 項第2 款、第16條第3 項約定,反訴請
求臺大新竹分院給付114 萬3,318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5 年11月5 日(原審卷二第166 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
本訴上開應予准許及反訴上開不應准許其中64萬3,968 元本
息部分,為臺大新竹分院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第3 項所示。又本院所命給付未
逾150 萬元,漢榮公司不得上訴第三審,原審駁回臺大新竹
分院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結論尚無不合,仍應予維持。至
本訴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及反訴上開不應准許其中49萬
9,350 元本息部分,原審為臺大新竹分院、漢榮公司敗訴之
判決,均無不合。臺大新竹分院、漢榮公司上訴意旨分別就
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各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其
上訴。又漢榮公司就處理廠變更所增加之處理費49萬9,350
本息部分,於本院追加依情事變更原則為同一請求,亦無理
由,應予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