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12
返回列表 發新帖
樓主: sec210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法247-1的顯失公平的判準

  [複製鏈接]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2
6#
 樓主| 發表於 2020-11-29 19:38: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29 19:4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次按附合契約若有下列
    各款情況,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
    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
    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
    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民法第247條之1亦有明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原則上固屬定型化契約,惟按契約當事人間所訂定之契約,
    是否顯失公平而為無效,除應視契約之內容外,並應參酌雙
    方之訂約能力、雙方前後交易之經過及獲益之情形等其他因
    素,全盤考慮,資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96
    3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所謂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
    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係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
    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
    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為其要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
    2011號判決、91年台上字第2220號判決、92年台上字第39號
    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2
5#
 樓主| 發表於 2019-12-2 19:23:08 | 只看該作者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次按依照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
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及其他
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
分約定無效,固為民法第 247條之1第1款、第2款、第4款所明定
,惟此乃係一方預定之該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
更之餘地,始足當之。上開規定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
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原審既認上訴人為施作系爭工程之
需,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混凝土,被上訴人應配合工地要求提出
各類強度預拌混凝土配比表。參以被上訴人為以生產、販售水泥
製品為主要業務之專業廠商,簽約前復已詳細閱讀上訴人與業主
所訂之施工規範及圖說,知悉系爭混凝土應以能通過業主驗收為
準,不合格概由其重新送料或扣款處理,系爭混凝土澆注時,應
派品管及調度人員駐工地,負責控制混凝土品質及調派預拌車輛
,並以之為報價依據(一般條款第1條、特別條款第20 條參見)
。則原審就被上訴人受取其衡量前揭契約所定事責之成本及風險
後報價之價金,並依特別條款第8 條約定,就買賣標的物(預拌
混凝土)「品質」不良,致生結構上安全顧慮,負責拆除重作或
增加補強措施及賠償義務,依系爭契約(預拌混凝土買賣)本質
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究有何顯失
公平之事,未說明理由,
而以特別條款第8 條所未規範之施工因
素(泵送過程是否加水、搗實情形、養護狀況、有無提前不當加
載等)所生損害為據,認該規定免除(或大幅減輕)上訴人受領
混凝土後應負擔之危險,並免除其施工因素所造成硬固混凝土品
質不良之責任,加重被上訴人之責任,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亦
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2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3-28 11:04:40 | 只看該作者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被告另抗辯簽訂系爭契約時原告未為特別說明,且107年2月
    6日並非市場正常交易狀況,故原告依系爭契約檢附之受託
    契約暨交易細則第8條第5項約定請求伊負損害賠償之責顯失
    公平云云。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
    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預訂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
    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
    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定型
    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
    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
    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消保法第12條
    亦有明文。是以縱使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當然無效,而
    須符合上開條文所列舉情形而顯失公平者,始為無效。經查
    ,本院觀諸系爭契約內容,於聲明書記載:「一、本人聲明
    於簽訂開戶契約前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人已說明『提供金
    融商品或服務前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告之書』之內容,
    本人已充分明瞭內容及風險。二、貴公司或其期貨交易輔助
    人已指派風險預告解說人員59陳冠霖當面解說各風險預告書
    ,告知各種期貨交易程序、商品性質、交易條件與可能之風
    險,本人對期貨交易內容與風險業已明瞭,並收到貴公司或
    其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風險預告書乙份。三、本人知悉告
    知書及風險預告書之揭露事項對所有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
    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於交易前除須對契約內容及風險
    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
    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
    承受之損失,並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且於立聲明書
    人欄位處及法定代理人欄位上各有被告名義之署押(見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卷第13頁),堪認被告於簽約時起
    已得認識系爭契約暨檢附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契約重要
    內容及揭露風險告知書、風險預告書內容。足見被告就風險
    指標低於25%時,原告將逕行代本人(即寶亨公司)沖銷,
    且應就超額虧損負賠償責任等已有所預期,是被告以原告未
    特別說明契約內容因而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應屬無效云云
    ,要無足採。又市場是否遭人為控制與系爭契約條款違反誠
    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無涉,況被告未能舉證證明107年2月
    6日大盤加權指數急速下跌係因人為操作,是難認被告抗辯
    可採,被告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主張系爭契約無效云云,洵
    屬無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2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3-16 20:54:32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
    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
    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
    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又民法第247條之1關於定型化契約效力之規定,須定
    型化契約之條款係由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而作成,他方當
    事人僅按該預先之一般契約條款與提出人(契約利用人)訂
    立契約,並未就其內容進行磋商,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11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237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7722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3-9 17:02:19 | 只看該作者
tpe 106小上11


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主動提及合約附件備註9
    本專案未含網站相關原始檔案之提供,被上訴人依此拒絕交
    付網頁製作系統程式電子檔,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等語
    。惟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
    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
    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
    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民第247條之1雖定有明文。然查,兩造間簽立之網站建置
    合約書附件之企業網站建置規劃書,載明被上訴人網站建置
    費用之報價不包含網站相關原始檔案(source code)之提
    供(見原審卷第40頁),係有關兩造成立之網站建置合約被
    上訴人提供之服務內容約定,此為網站建置合約甚為重要之
    事,上訴人訂立契約時不可能毫未注意或漠不關心,而上訴
    人為營利性質之公司,有相當資力及足夠之磋商能力,並非
    屬經濟上弱者,上訴人得本於自由意識,自行評估、決定是
    否與被上訴人簽立契約,不因未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即生不
    利益,或處於附合地位,於經濟生活受制於被上訴人不得不
    訂立網站建置合約,且上訴人就上開約定於締約時亦可提出
    修改或磋商,自難認上開約定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1規定
    顯失公平之情事。上訴人上開主張,亦非可採。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5-18 23:44 , Processed in 0.020172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