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3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周人蔘,g2花蓮107上33(信託撤銷)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2-19 14:32: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被上訴人為周人蔘之債權人,經判決確定且強制執行後對周    人蔘取得債權憑證,周人蔘目前尚有新臺幣(下同)149,319,    321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未清償。而坐落花蓮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周人蔘所有,然周    人蔘為規避上列清償債務之責任,竟於105年11月10日與楊    玉銓訂立信託契約,於105年11月24日以信託為原因,將系    爭土地移轉登記予楊玉銓所有,藉以規避被上訴人聲請強制    執行拍賣系爭土地而獲得清償之權利。周人蔘對被上訴人尚    負有幾近2億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在無任何信託系爭土地之    必要下,竟將市價不斐之系爭土地信託予楊玉銓,而使被上    訴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顯屬信託法第6條所稱「有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之情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2-19 14:33:58 | 只看該作者
又信託契約本質上為無償之法律行
    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當亦屬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
    得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上字第16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2年
    度訴字第763號民事判決意旨,周人蔘之信託行為顯使原告
    無從獲得債權之滿足,或遲延滿足,當已符合信託法第6條
    第1項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訴請撤銷。故被上訴人得依信
    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周人
    蔘、楊玉銓之信託契約,並塗銷以信託為原因之系爭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21:49 , Processed in 0.02202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