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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吳姓婦人2年多前因偷情被丈夫捉姦在床,鬧進警所後,雙方談判離婚,遮羞費是她名下的房子過戶給丈夫、後續貸款由丈夫繳納,她簽下700萬元本票擔保,約定房子過戶後返還本票。
吳姓婦人向法院指出,雙方後來為了讓孩子有個完整的家,沒有離婚,因此房子沒過戶給丈夫,吳女丈夫今年初持本票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她名下的房子,她以本票是離婚協議的擔保,既然沒離婚,擔保也應失效,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應撤銷強制執行。
法院審理時,吳女丈夫表示,700萬元本票是遮羞費和解金,當時講好按月給付,與離婚協議無關,是妻子和情敵後來黃牛,他才聲請本票裁定,主張本票仍有效。
法官檢視雙方離婚協議書,其中記載「吳女無條件將房子過戶給丈夫、並同意簽700萬元本票交丈夫保管,於房產過戶後歸還」。
法官再調閱戶政資料,確認2人未向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等於離婚契約尚未成立,而與離婚契約聯立的不動產歸屬,是以離婚生效為條件,既然離婚不成立,700萬元的擔保本票原因也隨之消滅,因此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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