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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行人闖紅燈,自負六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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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1 09:34: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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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固依上揭    規定,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令行人優先通過。然稽    之前揭勘驗結果與現場照片所示(見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背    面),可證系爭路口係以2 座分隔島區隔快、慢車道,原告    所穿越之行人穿越道兩旁分隔島均有綠蔭遮蔽,枝幹粗壯且    茂盛,使光線較為昏暗,駕駛者不易辨識樹蔭下環境變化,    而自原告散落之布鞋與地面血跡以觀,益徵原告方離開分隔    島即遭撞擊,並非已進入快車道相當距離始遭撞擊。另高院    於系爭刑事案件委託成大發展基金會鑑定系爭事故之原因及    責任,該基金會除參酌系爭刑事案件相關卷宗資料外,並調    查現場狀況、撞擊跡證、監視錄影畫面等分析結果,認以兩    造於系爭事故發生前通視條件,原告容易看到系爭車輛,相    對而言,被告不易看到樹後之原告,故能否迴避系爭事故關    鍵因素掌握在原告是否闖紅燈穿越敦化北路快車道之決定,    如考慮原告不易被被告觀察辨識之因素,則被告事故責任為    35-45%;原告為55-65%等語(見交上易卷二第92頁至第129    頁)。準此,一併考量原告係自不易觀察辨識之分隔島闖紅    燈旋遭被告撞擊之因素,本院綜合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緣由、    兩造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應由原告負系爭事故過失責任    60% ,其餘40% 過失責任則由被告負擔,並依此比例酌減被    告賠償責任,應屬妥適。依此比例酌減被告賠償責任,即就    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應酌減被告60% 之賠償責任始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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