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7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LE契約之定義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8 11:13: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6-8 11:35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49號
徵信公司v前員工


原告所述:

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      有明文。是僱傭契約係以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與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      且其性質屬諾成契約,並非要式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第1      項規定,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請      參見附件二)闡釋綦詳。是依上開見解可知,僱傭契約為      諾成契約,僅需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至於有      無簽立書面契約、保密契約或有無投保勞健保,均非判斷      僱傭契約是否存在之要件。


意旨:

由上述二名證人所陳述之情節觀之,被      告確係任職於原告公司,故配合其他公司人員參與受客戶      委託之行動,並得向原告公司申請開支之費用,僅其薪資      之計算乃係以業績決定,並無底薪可領,參照勞動基準法      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並不以按月支領者為限,凡受僱者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則被告縱使並無按月向原      告支領工資,然其收入乃來自於接案業績,仍屬於前述工      資之範疇,且又得向原告公司申請發給執行勞務時之開支      費用,則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之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一節      ,當堪以採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9:42 , Processed in 0.01767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