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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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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45條及16條以及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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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4-18 10:5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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