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1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定暫狀 (2398 v 2353)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1-5 23:22: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5 23:24 編輯

按聲請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仍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3 項定有明文。則又智慧財產案件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於聲請人為適之釋明後,應否命聲請人供擔保,法院有審酌之權利。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    係備供債務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    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最    高法院48年台字第14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至宏碁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或提供宏碁公司或其關係企業AR或VR勞務、活動,相對人可能受有之損害,即為競    業禁止期間至宏碁公司任職之薪資,相對人雖未說明其薪資    為何,惟參照聲請人提出於104 年間發給相對人之總所得1,246,400 元及配股之股票價值約276,500 元,有聲請人提出    之相對人扣繳憑單為憑(見聲請5 ),每月薪資約126,908元(計算式:1,246,400 元+276,500 元÷12=126,908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宏基公司擔任經理職其待遇應不低於此,且如暫不能至宏碁公司任職,其年資可能損失等,寬認以其月薪130,000 元計算,計至106 年4 月21日止約4 個    月薪資損害,共計520,000 元(計算式:130,000 元×4 = 520,000 元),本院核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520,000    元。至聲請人另表示無記名式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以補釋    明不足,惟並未特定何種形式,而無從命此部分擔保之諭知,尚不影響本件之准駁判斷,附此敘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全字第2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22:13 , Processed in 0.02303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