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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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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損害賠償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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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29 21:2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154號

p 陳述(債務人,遭扣押之一方)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保全其對原告之借款債權,向本院聲    請假扣押原告之財產,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2312號裁定    (下稱系爭2312號裁定)准許被告以2,500萬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對原告之財產於7,5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    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087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因被告    超額查封,為此原告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委請不動    產估價師就附表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辦理鑑價,確認原告    所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臺北市○○區○○段○○段0地號土    地及同段2318、2348建號建1物(下稱系爭光復南路房地)    已足清償被告之債權額,而於民國102年2月7日以101年度司    執字第1087號裁定駁回本件被告除系爭光復南路房地外之強    制執行聲請,被告不服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    年8月3日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916號裁定駁回異議,被告不    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051號駁回    其抗告,被告不服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14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

詎被告竟於前開超    額查封之抗告過程中,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337號裁定(下稱系爭337號裁定)准予被告    以3,00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對原告之財產於9,000萬元    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與系爭2312號裁定遭駁回之執行標的    併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37號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原告聲明異議,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    度事聲字第2035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96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即系    爭337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即102事聲字第20    35號裁定),並駁回本件被告假扣押之聲請,本件被告不服    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105號駁回其再    抗告而告確定,堪認系爭337號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    綜上,被告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及第50條不得超額查封    之保護他人法律,以系爭2312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超額查    封原告財產,另以系爭337號裁定,自始不當查封原告之財    產,造成原告財產上及名譽上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531第1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下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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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4-29 21:21:13 | 顯示全部樓層
d statement


而被告以系爭2312號
    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際,原告曾提出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02年度抗字第174號裁定中,計算原告名下財產總額僅
    5,145萬元,自難認被告有超額查封之情形。況查封財產是
    否超額,係執行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且財產之價格涉及個人
    主觀認知不同而有差異,日後強制執行時得否滿足債權得以
    受償,亦非被告於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際所能知悉,本件
    被告並無極端超額查封之情形,原告自不得以本院駁回被告
    就系爭光復南路房地外之強制執行聲請,即認定被告有超額
    查封之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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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4-29 21:23:49 | 顯示全部樓層
爭點:

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2312號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超額
    查封原告之財產,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及第50條之保護
    他人之法律;被告另以系爭337號裁定,自始不當查封原告
    之財產,致使原告受有查封股票不能利用之損失、存款利息
    及假扣押手續費、遭扣押之汽車價值減損及維修費用、委任
    律師及名譽損失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
    法第5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一)原告主張被告以
    系爭2312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超額查封原告之財產,違反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及第50條之規定,並依民法第184條第2
    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金額若干?(二)原告
    主張被告以系爭337號裁定,自始不當查封原告之財產,依
    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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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4-29 21:44: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4-29 21:55 編輯

本件涉及被告原先所持的三個裁定,第一個裁定164m,第二個裁定75m。第二個裁定原告主張民184 ii,第二個裁定原告主張 民訴531


2104 (1.65e)
2312 (司事官有對光復南路房子做鑑價)
337 (原告的裁定被g2/G3廢棄掉)


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
      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所謂假扣押因自
      始不當而撤銷,專指假扣押裁定在抗告程序中,經抗告法
      院、再抗告法院或為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
      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使其失效者而言(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65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債務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
      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者,必以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
      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為
      限。而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
      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
      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
      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
      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至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4項,係規定債權人不於同條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
      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
      扣押裁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判決亦可參
      照)。再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
      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
      ,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
      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
      而撤銷,尚非屬自始不當之情形(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
      1407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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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13 08:04: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782 號民事判決



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
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原告敗訴
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
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本院29年上字第 842
號判例參照)。又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 529
條第 4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
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同法第53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主張宏正公司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持之聲請假扣押
執行,於其本案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系
爭假扣押裁定因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而撤銷,依同法第 531條
第 1項規定應賠償因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並非主張系爭假扣押
裁定係自始不當經撤銷後,依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乃原審就上訴人所主張宏正公司是否因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應負賠償責任一節恝置未論,逕以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命假扣押
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非屬上述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為由,
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依民法第 272條規定
,連帶債務之成立,除數債務人明示就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查陳錦堂非系爭
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其代表宏正公司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倘
宏正公司應負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之賠償責任,陳錦堂
何以應與宏正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案經發回後併請注意研究。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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