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6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LL12之知悉30日起算日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10-3 11:38: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0-3 11:54 編輯

關於被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否超過30日除斥期間:   1、按雇主依前項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      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所謂「知悉其情形」,依同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自      應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      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要旨參照) 。蓋如未經查證,是否真實或屬虛偽,既不可得而知,自無所謂「知悉」可言,否則,如僅憑報案人單方指訴,不調查審酌被訴者之辯解,或未謹慎查證,則於事實真相無清楚知悉之情形下,貿然予以解僱(終止勞動契約),殊非保障勞工之道及勞資關係和諧之法。故該30日之除斥期間,自應以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即雇主獲得相      當之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判決要旨參照)。

TC  106,勞訴,10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5:46 , Processed in 0.02382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