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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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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轉租還是違法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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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2 14:50: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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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2 14:51 編輯

按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基地    有租賃關係,如當事人間無相反之特約,則房屋所有人將其    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是為所有人對於地上房屋使用收    益權之行使,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    租約之原因(最高法院79年台上第2678號判例意旨參照)。

則被告李秋蓮既僅係將其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之系爭178 建物    之一部分轉租第三人,要與基地轉租有別,是原告據此終止    其與被告李秋蓮間就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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