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2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複製鏈接]

53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896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8-19 19:17: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9 19: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578 號民事判決


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並未依個資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保有之個資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於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於查明原告個資遭竊取、洩漏後,亦未依個資法第12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以即時之方式通知原告,自應依上開個資法第29條之規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按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至第六項規定,個資法第29條第1、2項亦規定甚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9-21 14:37 , Processed in 0.01763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