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迂迴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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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28 23:02: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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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8 23:1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683 號民事判決

金宏公司另以拍攝系爭後端系統操作過程之影像(原證16),及其員工林品均所證稱:合約內合約外都完工了,劉尹涓驗收期限並無反應哪有問題等語(見原審㈡卷第52頁),據以證明系爭後端系統之完工。然該影像僅呈現點擊前端畫面後出現之反應,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203至207頁),其與系爭後端系統屬於資料庫建置之屬性不同,無從以之確認達到約定功能並得上線正常使用之狀況。且系爭後端系統既屬電腦程式,是否達到約定功能符合完工定義,應以勘驗該程式之操作方屬客觀證明之方法,至於證人林品均上開證述,無非其主觀之認知,無從以之檢驗系爭後端系統之實質內容及完成之程度,況其負責系爭後端系統專案,與該專案之完工與否利害關係密切,自不能憑其主觀陳述遽認事實。而檢測系爭後端系統最為簡便客觀之方式,無非直接操作該程式,金宏公司於本件107年10月8日起訴後,持續保有該電腦程式,本得在原審或本院審理中提出,以供勘驗檢測,釐清待證事實,卻捨此不為,反在兩造爭執激烈之際,於109年8月間將該程式刪除,徒以上開無從核對內容之檔案、通訊對話、拍攝影片及證人證言,迂迴舉證,自難認已盡舉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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