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權利障礙事實的舉證責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7 20:59: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7 21:2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64號



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江佳樺等4人抗辯上情,無非係認原告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所生之借款債權,有「被告民眾公司應收帳款產生呆帳無法收回」此權利障礙事實存在,自應由被告江佳樺等4人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被告江佳樺等4人就此僅提出自製之股權交易呆帳及扣款表為憑(見本院卷第77-83頁),無其餘證據可佐。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25 , Processed in 0.02066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