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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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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又同時辦抵押權,為那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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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16:3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684 號民事判決

黃紳庭知悉將對被上訴人負債後,旋於同日上午12時11分許,先向新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印鑑證明;同日再就系爭房地與楊淑芳訂立買賣契約,約定移轉系爭房地於楊淑芳;嗣由楊淑芳、黃紳庭於同日、同年月7日,依序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繼於同年月13日完稅當天送件申請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翌日完成登記。黃紳庭更執上開107年2月6日申辦之印鑑證明,於同年月8日申請以系爭房地為楊淑芳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翌日完成登記等事實,有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及移轉登記申辦資料可查(見原審㈠卷第65至1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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