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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作業是否落實與大昌期貨損害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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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0-2 11:14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57 號民事判決  (下同)


而期交所函附之選案查核報告已記載:被上訴人辦理陳
宣寰之開戶徵信作業,未請陳宣寰詳實填具徵信資料,及陳宣寰
違約金額與開戶填具之財務狀況顯不相當,被上訴人徵信審核作
業未落實,涉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期交所業務規
則第21條第3項規定等語(見一審卷第357頁);陳宣寰復辯以:
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徵信,伊即無資格開戶,也不會發生本案等語
(見同上卷第406頁)。果爾,被上訴人受有系爭款項未獲償之
損害,能否謂與被上訴人對陳宣寰未落實徵信審核作業無關?原
審未遑闡明使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舉證及辯論,所踐行之訴訟
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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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 11:13:06 | 只看該作者
倘被上訴
人對陳宣寰之徵信審核作業有過失,其與系爭款項未獲償之損害
間原因力之強弱如何?法院應否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上訴人之賠償
金額?均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上
述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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