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149|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權益的概括讓與非債權讓與,需他方承認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1-30 14:30: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30 14:4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者,係屬契約承擔,與單純的債權讓與不同,非經他方之承認,對他方不生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11-30 14:34:07 | 只看該作者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鑒:有關廖煌銓與張俊輝兩人於100年7月4日與貴公司(即被告)所簽訂之『合作開發協議書』,其中張俊輝個人之權利義務已於108年10月14日起全部讓與本公司如附件所示(即下開權利讓渡書),謹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特此通知貴公司,恭請查照。」等語(本院卷一第368-1頁),似指張俊輝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太輝公司,太輝公司並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知被告,然依開發協議書如上開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乙方(即被告)負責協調整合開發標的土地,須能隨時提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甲方(即廖煌銓、張俊輝)以便甲方之行政作業,並保護土地產權清楚,於產權移轉時如有債權設定,須負責塗銷。」,張俊輝與被告間應係互負權利與義務,並非張俊輝單方對被告存有債權,是張俊輝與太輝公司間並非債權讓與之關係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0-11-30 14:43:03 | 只看該作者
以此計算被告應給付廖煌銓、張俊輝之金額即應為15,447,795元【計算式:93,191,852元-64,907,307元-12,836,750元=15,447,795元】。既太輝公司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開發利潤,已如前述,則廖煌銓就其聲明部分請求被告給付開發利潤7,723,898元【計算式:15,447,795元÷2=7,723,898元】,即屬有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8:29 , Processed in 0.02121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