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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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29 10:3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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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9 23:1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618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雖抗辯其等並未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云云;然依①上訴人與乙○○之教會共同朋友瑋錚、嘉琳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請教會朋友保密乙○○外遇,陪乙○○走過難關,並戲謔稱自己的媽媽懷疑是上訴人外遇,表示自己瞞得夠徹底等語,有上開LINE對話截圖可佐(見原審卷㈠第91-93頁、原審卷㈡第73-79頁);②上訴人與乙○○之對話內容,上訴人稱:我必須跟妳說一件事,瑋錚嘉琳知道妳外遇,嘉琳說她想好好陪妳,妳在她面前必須坦白,不能演戲,這樣她才能好好陪妳,陪妳度過這一關……我們倆一定都要信任他們,不然我沒辦法留在小家了。乙○○則稱:好,謝謝。我唯一請求你的事就是這件……等語,有上開LINE對話截圖可佐(見原審卷㈠第27頁);③上訴人與乙○○之兩願離婚協議書夫妻財處理㈡動產及精神慰撫金之部分⒉甲方(即上訴人)精神損害賠償部分:⑴須給付甲方精神損害慰撫金10萬元整,乙方(乙○○)於民國109年5月31日前支付於甲方完畢,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9頁)。綜上各點可徵,上訴人與乙○○對於因乙○○外遇而雙方同意兩願離婚,彼此了然於胸,相望好聚好散,乙○○尚且於兩願離婚協議書同意支付上訴人精神慰撫金10萬元,顯然乙○○確有發生外遇情事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至被上訴人辯稱:上開①LINE對話截圖之群組名稱「瑋錚、嘉琳」與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4錄影畫面中電腦版LINE所載群組名稱「王嘉琳、林瑋錚0000000000」不同,否認形式真正云云,惟上訴人所提出原證4錄影畫面關於LINE軟體登入畫面及其對話內容之錄影檔光碟1片為證(見原審卷㈡第113、121頁),並經原審勘驗確認上開①LINE對話截圖與實際LINE軟體中之對話內容相符,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13、385頁),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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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9-29 23:14: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29 23:22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另被告辯稱其於94年2月4日起至101年6月4日間,復依呂子昌指示匯款至呂子昌指定之洪誼晉、洪健偉、呂素珍、柯錫證、吳宜芬之人頭帳戶以共同投資其他不動產,共計匯款達3,069萬3,844元(見本院卷三第220至222頁、第233至279頁),然被告所提之附表均係由被告自行製作,原告已否認內容真正,且相關提領、匯款內容亦無法逕予推論係作為購買系爭土地之用,實難認被告所提款項之提領、交付或匯款予呂子昌及其所謂人頭帳戶之內容與系爭土地價款有關,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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