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8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並未舉證證明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9-6 20:49: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6 21: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消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游育權等2人雖抗辯系爭區域有部分泳池未開放,故僅須配置救生員2人云云(見本院卷第146頁)。惟系爭區域應配置救生員3人,業據游育權自陳在卷,已如前述(見他字卷第199頁反面),核與黃沁松及救生員即訴外人黃玉任、黃彥碩、陳徐光、陳達邦暨證人即遠東中心執行長孫經武於警詢時所述相符(見相字卷第13、19、21、23、24頁,他字卷第28頁);且系爭區域縱有部分泳池未開放,然游育權等2人就該部分水池未開放者,是否已設置超過120公分高之實體隔牆分隔,及加掛警示標誌及標語,並確保民眾不能進入等情,並未舉證證明,依上規定,自不可扣除該未開放使用之水池面積,堪認系爭區域仍應配置3名救生員親自在場執行業務。故游育權等2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0:43 , Processed in 0.02120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