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0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有無適用該契約條款之餘地?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16 21:36: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16 21:49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判決

是以,解釋契約,應通觀契約全部內容,斟酌訂約事實及資料,考量契約目的與經濟價值,並以誠信原則為其指導原則,倘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換言之,倘契約約定明確,其內容又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當事人即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約定:「甲方(按指反訴被告)於產品停止生產或汰換日三個月前,應書面通知乙方(按指反訴原告)知悉,乙方應統計清點客製庫存材料數量(包含成品、半成品、及相關物件),經雙方協商後確認為我司責任量,得處理購回事宜」(見不爭執事項㈠),足見該條項係適用於「反訴被告停止生產或汰換產品」之情形,然反訴被告係終止兩造就系爭模具所成立之寄託關係,請求返還系爭模具,與系爭採購合約約定反訴被告須於3個月前通知反訴原告停止生產或汰換產品有別,自不符合該契約條款之要件,而無適用該契約條款之餘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7:42 , Processed in 0.02178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