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83|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擔保金為假處分的三分之一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4 20:40: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14 20:42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抗字第37號   (下同)



再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業經原法院以該院110年度家全字第20號民事裁定核定總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956萬8600元(見原審卷第30至31頁),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等規定,系爭本案訴訟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1年,所需進行期間約為5 年,並按週年法定利率5%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又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制度,係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亦即抗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之效力,僅係難以利用或處分,核與假處分之禁止效力不同,自不宜與假處分之擔保金額為相同之考量,本院認在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命供擔保金額,應以假處分命供擔保金額之3分之1為適當,從而,本院衡酌上述情節,認本件抗告人應為相對人提供164萬元擔保金為適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4 20:41:10 | 只看該作者
綜上所述,堪認抗告人就本件請求已為完足釋明,復因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係屬前開法條所指之物權關係,或民法第1146條亦屬有物權之形成效力;準此,抗告人聲請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酌定上開擔保予以許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6:57 , Processed in 0.0180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