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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D的移轉請求權不能對抗有效受移轉的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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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2 22:3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678號


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民法第87條第1 項本文固定有明文,惟若第三人主張表    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    之責(最高法院著有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參照)。次按不    動產移轉登記,僅於該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無效原因,或    有得撤銷原因並經合法撤銷之情形,始後予以塗銷。就不動    產存在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而遭他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不法侵害者,雖因其債權無法實現之結果,致未能進    一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本身,依民法第213 條規定,債權人    僅得請求侵權行為時以金錢賠償回復其損害。倘其債務人就    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而該移轉登記並無無效或得    撤銷之原因時,殊無允許債權人以債權被侵害為由,請求塗    銷該移轉登記之餘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    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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