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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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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65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受領系爭建物為有理由,上訴人之聲明「被上訴人應於系爭建物之信託登記塗銷後,受領附表所示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適於執行,案經發回,應注意闡明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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