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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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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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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18 19:5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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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8 20:11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2c32%2c20240227%2c2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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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8 19:54:59 | 只看該作者
聲請人為我國發明第I705249號「包含用於測試頭的複數個接觸式探針的半完成產品及相關製造方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聲請人發現相對人於西元2018年6月晶圓測試研討會(SW Test Workshop,下稱SWTW)公開介紹其探針卡所使用之探針(頭)(Probe)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疑似侵害系爭專利,經委請相關領域專家將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結果認定系爭產品技術特徵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7專利範圍,即為侵害系爭專利。又系爭產品非屬一般消費性產品,聲請人無從以通常方法於我國市場上取得而蒐集證據,縱透過管道取得,亦可能無法確定製造商資訊,再系爭專利為一方法專利,系爭產品之製程、設備及相關技術文件均在相對人可支配範圍,若於訴訟中始為調查,則該等資料實有湮滅、隱匿或變造之可能,如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之危險,如能保全證據,使聲請人確定系爭產品之製造過程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17,即能先行確定事、物現狀,有助於未來侵權分析判斷、紛爭解決,是本件保全證據符合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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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8 19:57:17 | 只看該作者
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㈡應保全之證據。㈢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㈣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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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8 19:58:09 | 只看該作者
又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於89年2月9 日增訂後段以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其立法目的在於使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確定事、物現狀,發揮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審理集中化之目的。又所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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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8 20:00:15 | 只看該作者
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就系爭產品之生產製造流程有侵害專利權之虞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網頁截圖、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網頁截圖、相對人公司官方網站網頁截圖、SWTW網頁截圖、西元2018年SWTW晶圓測試研討會期間相對人發佈產品資料、技術分析意見及技術報告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119頁、本院民補卷第29頁至第93頁),且觀之聲請人所提出本件訴訟之起訴書內容,係引用上開技術分析意見及報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17各技術特徵與相關資料所揭之系爭產品製造方法逐一比對說明,是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證據致使本院產生薄弱之心證,堪信聲請人所為前開事實上主張大概如此,自應認聲請人就侵害系爭專利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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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8 20:02:28 | 只看該作者
依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相對人公司官方網站對於系爭產品之介紹內容(見本院卷第23頁、第55頁至第58頁),可知相對人為生產製造及販賣包含系爭產品之探針卡之製造商、供應商,包含系爭產品之探針卡是測試機台與待測晶圓間相當重要的媒介工具,透過探針卡之探針(Probe,即系爭產品)與晶圓上的銲墊(Pad)或凸塊(Bump)接觸後,將電性信號傳送到測試機台分析其功能與特性,判別晶粒的好壞,即透過電性量測的方法篩出不良品,減少切割後的不良品進入後段的封裝製程,降低IC生產成本的浪費,是包含系爭產品之探針卡係IC產業用為晶圓與電子測試系統間之媒介亦即檢測元件,並非一般市場自由流通商品。又聲請人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方法請求項,相對人生產製造系爭產品之流程、方法、設備,多具有隱密及未公開之特徵,而系爭產品之製造流程、設備及相關技術文件,亦屬判斷相對人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之重要證據,唯有透過保全程序始有可能獲知該產品生產製造過程之完整資料,並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另參諸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修正理由特別強調預防訴訟及促進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的,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有利事證開示,亦有助於本案訴訟時,使法院發現真實、整理爭點、達審理集中化之目的,系爭產品現由相對人生產製造,且該產品生產製造流程為相對人非公開之資訊,又聲請人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方法請求項,相對人生產製造系爭產品之流程、方法、設備及相關技術文件,核屬判斷相對人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之重要證據,是本件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益且有確定事、物現狀之利益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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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6-18 20:03:40 | 只看該作者
至於證據保全之方法乃屬法院之職權,聲請人所主張證據之保全方法,僅供本院參考,應以何種方式即可達到保全之目的而未逾必要之程度,仍以本院實際到場保全執行時之狀況為斷;且為避免相對人因保全證據程序受無謂之不利益,防杜聲請人藉由保全證據手段,遂行打擊市場同業競爭對手之目的,是無論聲請人、相對人或相關人等於收受本裁定至執行保全證據之前後,均不得對非當事人公開本件證據保全之內容,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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