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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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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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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被上訴人雖於68年8月7日經訴外人陳柏村認領,因陳柏村已於94年9月17日死亡,被上訴人對陳柏村之子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7年度親字第33號判決陳柏村對被上訴人所為認領行為無效確定等情,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參(見原審卷第41頁至第47頁),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陳柏村於68年8月7日對被上訴人所為認領既為無效,而被上訴人之戶籍資料因此已無生父之記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見原審卷第49頁),則被上訴人生父為何人尚有不明之處,不論其請求認領之目的為何,仍應認有提起本件認領之訴之必要,上訴人徒以上開確定判決違反法令,認被上訴人不得提起本件訴訟云云,實難憑信。次查,被上訴人與陳隆祥間有事實上親子血緣關係,已如前述,而陳隆祥已於110年4月9日死亡,則被上訴人以陳隆祥之繼承人即上訴人為對造請求陳隆祥應認領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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