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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0-8-20 15:51:54
事實上一罪
原審認被告犯詐欺取財2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就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評價為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原審認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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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