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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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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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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8-20 15:51: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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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認被告犯詐欺取財2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就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評價為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原審認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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