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79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社會事實更易其主張及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

[複製鏈接]

565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03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5-8-31 09:46: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8-31 10:00 編輯

又上訴人既將該筆款項併納入其等與陳宋棋間關於不動產投資之往來資金,自當於系爭合資關係一併結算,是上訴人抗辯類推適用民法第678條第1項規定、依第176條第1項無因管理,有權請求被上訴人償還該張支票票款,並與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互為抵銷云云,並不可取。遑論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時,以民事補充理由狀針對該張票款數額詳予說明之內容(詳見前述與本院卷第377頁),更有異於原本主張之係因陳宋棋生前表示有資金需求而同意簽發支票交付兌現乙節,足見上訴人為迎合客觀數據提出當下合理之說明,一再針對己身經歷之社會事實,於不同訴訟事件或審理過程更易其主張,又上訴人一再更易被上訴人受領訟爭給付之事實主張,被上訴人無從就抗辯之原因事實為具體之陳述,上訴人自應承擔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上訴人既未盡舉證之責,則其等主張依第179條不當得利,有權請求被上訴人償還該張支票票款,並與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互為抵銷云云,亦不可取。
g2 113更一10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9-11 22:41 , Processed in 0.02060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