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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固認定:被上訴人受有減資損失1,800萬元之損害,惟民德生醫公司股東會決議銷除股份以減少資本之目的是否在於填補虧損?被上訴人於減資後所餘股數若干?民德生醫公司經減資後之巿場價值是否不變?均待釐清。且原審既認民德生醫公司110年度及111年度之本期損益,分別為負526萬6,352元及306萬3,717元,則該公司於111年度損益為正數,其每股盈餘及價值是否已提升?此攸關被上訴人所受之實際損害若干,原審未遑查明,遽謂被上訴人受有減資1,800萬元之損害,自嫌速斷,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被上訴人於原審另以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2款約定為選擇訴之合併而為同一之聲明,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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