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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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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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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23 21:34: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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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23 22: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按借名登記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定有明文。故借名登記契約自可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倘無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應認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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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3-23 21:37:19 | 只看該作者
經查,陳宏中於92年3月28日死亡,其與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A,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上訴人雖主張:伊係為系爭不動產買賣尾款之申貸需求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陳宏中,陳宏中死亡時貸款甲尚餘291萬5,869元本息未償,伊為轉貸,須由被上訴人繼續處理借名登記契約A之銀行申貸事務,故借名登記契約A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不能消滅之事由等語。然查,上訴人依借名登記契約A所委任陳宏中之事務,乃「擔任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其縱有申辦貸款需求,亦僅為與陳宏中成立借名登記契約A之動機或目的,並非借名登記契約A之委任事務本身。況且,於系爭不動產辦理登記予陳宏中、貸款甲經撥貸完成後,上訴人所稱繳付買賣尾款之申貸需求即已滿足,與後續貸款清償狀況無涉。上訴人主張於陳宏中死亡時,因貸款甲仍未清償完畢,須由被上訴人繼續處理轉貸事務,故借名登記契約A有因法律或事實上障礙而不能消滅事由云云,洵非有據。其執此主張借名登記契約A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不消滅,由被上訴人繼承陳宏中與伊之借名登記契約A關係,洵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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