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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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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3-17 19:4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303 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好房公司應以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勝訴啟事,及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不合法,部分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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