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非無再予斟酌之餘地

[複製鏈接]

5526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63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昨天 21: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10 21:07 編輯

112/1133
觀之綠野珍公司登記資料及發票,綠野珍公司所營事業包括菸酒零售業,並開立460萬元發票予買受人即被上訴人(見第一審卷一第145頁、卷二第383頁);上訴人於事實審陳稱:綠野珍公司成立前其負責人許展槐即經營綠野珍餐館,伊向當時綠野珍餐館人員賴舜堂買酒等語(見第一審卷二第377至378頁);證人賴舜堂並於另案證稱:伊於98年至100年間在綠野珍公司任職,負責技術部門,耀金台公司與綠野珍公司有買過酒,伊、董事長許展槐、劉家昌有開會口頭決定要買什麼酒等語(見第一審卷三第32至33頁)。且會計師查核100年度及101年度財務簽證之工作底稿被證6「B53股東往來明細表」亦載有:100年6月3日劉總代付酒款460萬元(貸方)(見第一審卷一第399頁)。究竟被上訴人有無於100年間向綠野珍公司買酒?若有,購買之數量、品項、金額若干?是否不得訊問另一證人許展槐,並核對上訴人及證人賴舜堂之證詞,暨前開財務簽證工作底稿記載之真正,以資究明。上訴人抗辯:伊為被上訴人墊付酒款,被上訴人嗣以股東往來名義返還該酒款460萬元乙節,是否全無可採?非無再予斟酌之餘地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2-11 22:44 , Processed in 0.02371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