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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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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泰陽信買賣土地佣金給付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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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2-9 11:1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蘇辛宜又抗辯何利偉曾向伊告知可取得0.15%佣金,以系爭交易78億元計算(78億元×0.15%=1170萬元),伊自得向忠泰公司獲取1000萬元佣金云云,查何利偉於蘇辛宜詢問佣金時固有回覆:「你跟你表姐,各別0.15%」、「洪董也會跟忠泰拿佣金去處理其他地主」,有其等LINE對話紀錄可稽(見系爭刑案他字卷第125頁),然於洪敏昌死亡後,蘇辛宜再次向何利偉詢問:「你知道忠泰佣金會給我多少嗎」,何利偉回以:「洪先生過世後,都是忠泰自己在跟地主溝通協調開會,所以這要看忠泰了」,有其等LINE對話紀錄可稽(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325頁),前後對照可知何利偉於洪敏昌生前提到各「0.15%」,於洪敏昌死亡後,轉為忠泰公司與地主協調,足認上開對話之「0.15%」並非確定之每人可獲佣金比例,並無從執此作為忠泰公司須給付1000萬元佣金予蘇辛宜之依據。況蘇辛宜並未舉證證明陽信銀行與忠泰公司間有約定改由忠泰公司為陽信銀行給付1000萬元佣金予其乙事,則何利偉縱曾提到「0.15%」,何利偉亦非得以代表忠泰公司處理給付佣金之人,此無法作為蘇辛宜獲取佣金有利之認定,蘇辛宜抗辯依此計算可獲得佣金1000萬元,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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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前天 11:08 | 只看該作者
蘇辛宜又抗辯洪敏昌死亡後,其遺孀伍安寧要求以買賣方式辦理,故忠泰公司並未給付洪敏昌佣金,上訴人與洪敏昌間約定給付佣金之條件不成就云云,惟查,蕭臣佐於系爭刑案第一審審理時證述:洪敏昌過世後我有去找其太太,有告訴他太太公司要給洪敏昌一筆2000萬元佣金、洪敏昌交代要給表姊、表妹各500萬元,但她說事情不熟,過去沒有參與,不認識表姊妹,這部分她不想管請我們公司自己處理,佣金的事情不想過問等語(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140-141頁),足認蕭臣佐曾向伍安寧表示要將屬於上訴人、蘇辛宜之佣金各500萬元交予伍安寧處理後續交付事宜,經伍安寧告知請忠泰公司自行處理,並不再過問上訴人、蘇辛宜之佣金事宜。至洪敏昌本身尚有1000萬元佣金部分(即忠泰公司願給付2000萬元扣除支付上訴人、蘇辛宜合計1000萬元之餘額),因洪敏昌受領佣金除提供陽信銀行交易訊息外,尚兼有系爭土地地主角色,業據蕭臣佐於系爭刑案第一審證述如前,而伍安寧嗣放棄洪敏昌個人之佣金,改與忠泰公司就系爭土地買賣之價金議價處理一節,亦據李彥良證述在卷(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179頁),此部分僅能認係洪敏昌個人佣金轉作土地買賣價金之一部,不影響忠泰公司依其與洪敏昌約定於系爭交易成功後將其應給付予洪敏昌之佣金分配予上訴人、蘇辛宜各500萬元,蘇辛宜抗辯因伍安寧要求改以買賣方式處理佣金,致上訴人與洪敏昌間約定給付佣金之條件不成就云云,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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