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04|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在舊制下日盛期貨的砍倉標準為二擇一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4-1 20:27: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金簡上字第26號


另依被上訴人    與訴外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公司)99年    5 月12日簽訂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委任契約、被上訴人與上    訴人王梅香所簽開戶文件第七項「交易細則」(下稱交易細    則)第6 條、受託契約第16條第4 項、第24條第2 項等約定    ,可知當期貨交易人於盤中有帳戶權益(即權益數)低於維    持保證金權益總市值(含選擇權買賣方市值)〔100 年 7    月後則已於買賣報告書中公告改為總權益維持率<75% 〕低    於維持保證金之情形時,被上訴人及日盛證券公司即會通知    投資人,非如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僅以權益總值(含選擇權    買賣方市值)低於維持保證金作為唯一盤中追繳條件之情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4-1 20:30:21 | 只看該作者
此外,上訴
    陳國榮為上訴人王梅香之受任人,經委任授權代為從事期
    貨交易,並聲明承諾就該委任事務願負連帶之責
,故就被上
    訴人因代為沖銷了結上訴人王梅香帳戶所生之超額損失,上
    訴人陳國榮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於
    原審聲明: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457,881 元,及自 100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16 , Processed in 0.01764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