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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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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違約定金、違約金的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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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12-11 09:5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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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按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需有交付標的物之行為始告成立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契約因可歸
    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
    還,民法第249 條第1、2款定有明文。而違約定金之交付,
    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
    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違約金則係當事人為確保債務
    之履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另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
    給付;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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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1 10:04:27 | 只看該作者
乃原審未
    遑詳查細究,遽認陳孟涵所為之給付已充為價金之一部,不
    得再視為違約定金,並以陳威元沒收該給付充為違約金,核
    屬過高,應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自欠允洽。又陳
    孟涵給付之簽約款性質為何,與陳威元沒收該簽約款後有無
    民法第252 條規定之適用,所關頗切,原審未予究明,徒以
    上述理由為兩造各自不利之判決,未免疏略。以上事實,俱
    未臻明暸,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兩造上訴論旨,各
    自指摘原判決關己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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