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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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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9-7 08:11: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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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7 08:1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08 號民事判決


伊有二女童雅玲、童珮玲(下逕稱其名),童雅玲與簡竹君係夫妻,育有子女簡以凡、簡以欣。童雅玲生前向童楊娟如借款100萬元,且表示基於道德上義務,欲答謝伊對童雅玲之照料及出借巨款,乃於借貸本金100萬元外,另贈與伊100萬元,約定「日後將返還200萬元,作為清償方式」,伊遂於103年8月11日匯款100萬元至童雅玲之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帳號14920560012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童雅玲於105年7月14日過世,未清償前述款項。伊藉由童珮玲詢問簡竹君關於童雅玲前述欠款事宜,簡竹君僅承認其中120萬元債務。伊雖曾將上開200萬元債權讓與簡嘉儀,然而嗣後已與簡嘉儀達成解除債權讓與之合意,回復債權人身分。爰就上開200萬元債權,其中100萬元部分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請求,另100萬元部分,先位主張債務拘束,備位主張道德上贈與,再備位主張利息之約定,依選擇合併之審理順序,請求判命童雅玲之繼承人簡竹君等3人在繼承童雅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伊200萬元本息(原審為童楊娟如全部敗訴之判決,童楊娟如不服,提起上訴,並就利息部分減縮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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