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00|回復: 1

混淆「通知進行交屋」與「完成交屋」之條件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0-6-28 11:37: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查系爭
    契約第14條、第16條分別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期限、通
    知交屋及相關文件之條件及期限為規定,系爭契約第14條第
    1項係約定: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6個月由
    賣方指定之地政士開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第 3項約定:
    買方於賣方通知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一)繳
    清本契約所定除交屋款以外之自備款、因逾期付款加計之利
    息及依約應於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前繳納之款項等,是關於房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賣方如未繳清除交屋款以外之自備
    款,賣方得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與通知交屋程序無關,且
    「通知進行交屋」與「完成交屋」係屬兩事,通知進行交屋
    ,乃以賣方領得使用執照為前提條件,始得通知進行交屋,
    完成交屋則係雙方各自履行瑕疵修繕及給付應付價金後,交
    付、受領買賣標的物行為,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 1項約定,
    被告應於領得使用執照 8個月內通知原告進行交屋,並由買
    方於交屋時繳清含交屋保留款所有的應付未付款,並未以原
    告繳清第11期「金融貸款」為被告通知進行交屋之條件,被
    告抗辯在原告繳清第11期款以前,無權主張被告應於106年1
    2 月19日通知交屋,且不得向被告請求違約金之損害賠償,
    顯係混淆「通知進行交屋」與「完成交屋」之條件,自屬無
    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0-6-28 16:06:31 | 顯示全部樓層
流程:

先過戶,再通知交屋,買方付貸款錢,賣方修補,完成交屋。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18:39 , Processed in 0.05640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