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37|回復: 0

可歸責原則上等於過失,債務人不履行就推定有過失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20-6-27 10:09: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所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原則上係指過失;不過,於債務不履行上,債權人無庸證明債務人之過失,亦即只要證明債務人有給付不能等情事之一者,即為已足,從而同時推定債務人為有過失,須債務人證明其無過失者,始能免責。此與被害人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始能請求損害賠償者迥異,值得特別注意。


上文出處:

http://enews.open2u.com.tw/~noupd/book_up/1061/5429.htm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9 16:19 , Processed in 0.05952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