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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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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途可不受土地法第97條之租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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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8 09:3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24 號民事判決


另按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
    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非一般供住宅用之房屋可比,
    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
    94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房屋之使用現狀
    為經營火鍋店之店面使用,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房屋
    照片可佐,其租金數額自不受上開土地法規定限制,被告抗
    辯上開鑑價結果超過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之租金上限,
    於法不合云云,顯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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