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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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恝置不論之判決不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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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另上訴人為證明
穎祥等2公司有以削價等方式誘使白藜蘆醇2公司直接向其購買系
爭產品及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等事實,除提出訴外人涂賢振出具
之宏洲百年違背商業倫理道德見證簽署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
)外,另提出陳鑄誠於白藜蘆醇生技公司行銷手冊親書議價稿為
憑,並聲請訊問涂賢振(見一審卷(二)第57頁、原審卷(一)第46頁背
面至50、54、55頁),原審就後二者恝置不論,逕以涂賢振關於
系爭證明書為審判外之陳述,不足採據,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
認定,自嫌疏略,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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