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01|回復: 1

不能對間接占有人主張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

[複製鏈接]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發表於 2019-10-21 11:27: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9-19 21:30 編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房屋之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因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基
    地)而獨立存在,自同屬土地(房屋基地)之占有人,此固無
    疑義;惟房屋之單純占有人對土地(房屋基地)是否成立占有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2號判決要旨:「按房屋不
    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
    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屋所有人
    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
    ,於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地時,固得
    一併請求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自房屋遷出
    ,然不得單獨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土地之第三
    人返還土地,否則無從強制執行。至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該
    房屋之基地者,不論第三人是否有權使用該房屋,均難謂其
    妨害基地所有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人更不得請求該第三人
    返還土地。」係採否定見解。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113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6479
 樓主| 發表於 2020-9-19 21:30:52 | 顯示全部樓層
明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3-28 23:56 , Processed in 0.05725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