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4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107訴2846號判決(0209事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26 12:02: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26 12:03 編輯

經查,被告於107年2月9日於系爭帳戶內留倉復華滬深300ET    F期貨契約35口,經原告於同日9時4分59秒查詢結果,系爭    帳戶可用保證、權益數及權益總值均已呈現負值,另風險指    標為-13.96,低於交易所所規定之下限25%,有同日該時間    之盤中權益數查詢資料在卷(院卷第105頁),原告乃於同    日上午9時5分21秒許至,執行反向沖銷系爭帳戶未平倉部位    26口(其餘9口為被告自行平倉),又原告強制平倉成交價格自21.6元、21.5、21.4、21.35元不等,有買賣報告書、 成交交易表在卷(院卷第61、63、107頁),堪認屬實。至被告固抗辯原告擅自以跌停價額砍倉云云,惟依上揭系爭契    約約定,原告於通知被告催繳保證金未經補繳時,有權代被告執行反向沖銷作業,原告本件代為強制平倉確屬有據。至於最後交易價格係期貨交易市場買賣雙方經交易所撮合的價    格,非交易人所得自行決定或當時能預料其後價格走向,且原告執行強制平倉之際,交易價格顯現下跌趨勢,被告自己同日也決定進行砍倉,是原告以當時交易價格進行平倉,亦無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被告認為如原告延緩平倉,依    當日之交易即時線圖顯示(院卷第123、125頁),將可減少其損失達5、60萬元云云,自屬事後之見,無以真實反應交易當時市場實際狀況,尚不能據此認為原告所為強制平倉有    違反法令或契約之處,被告所辯亦無足採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20:12 , Processed in 0.02052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