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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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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0:40: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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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6 20:5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具狀向本院聲請調      解,經本院以106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78 號聲請調解事      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      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惟因聲請人無法負擔還款條件      ,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有調解程序      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北司消債調卷第54      、60頁)。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      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      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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