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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5-8-31 10:01 編輯
查陳宋棋於99年售出系爭土地得款後,即有給付3,100萬元、2,000萬元及2,000萬元與被上訴人之意,係因稅捐繳納之考量,而委任上訴人陸續轉交,陳宋棋更已將要贈與給陳宋元傑之額度(即3,100萬元)交付給上訴人,上訴人陸續以匯款、現金或支票存入不等款項至陳宋元傑永豐銀行萬華分行帳戶以為轉交,係至陳宋棋死亡後始未再給付,可見該委任事務具有持續性,此種情形只要陳宋元傑尚未收到全部贈與款項,縱委任人(即陳宋棋)死亡,委任關係亦不因此而消滅。因此,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關係不因陳宋棋之死亡而消滅,上訴人仍應依系爭契約之指示給付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給付系爭差額與陳宋元傑,核屬有據。上訴人辯稱系爭契約關係因陳宋棋之死亡而消滅云云,尚不可取。
g2 113更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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