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138|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人的「組織營運義務」及「組織設置義務」

  [複製鏈接]

565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03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5-8-5 20:4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法人(企業)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開啟往來交易,引起正當信賴,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避免侵害他人權益。是法人自己侵權行為之成立,其目的在避免雇主之責任漏洞,以保護被害人,責任基礎則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就危險之防範,主要體現於所派生之「組織義務」,包括「組織營運義務」及「組織設置義務」。前者係指法人在事業營運中,為排除其事業活動對第三人之權益發生危險,應為組織整備的行為,事前採取結構上的預防措施,並監督所屬遵守其命令,防止侵害他人權益,以盡其社會生活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其具體內容包括人員的配置(含人數及專業能力),物的設置、維護及更新,及建立防止事故發生各種安全管理機制(制定規則、監視體系、資訊傳達等);後者則指法人應依據其經營活動之需要,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建立完善的組織體系,對於特定領域或部門,選任合格適任的人員,作為該領域或部門之機關。法人對其構成員之活動,如未善盡其權力之運作,違反組織義務導致組織缺陷,致侵害他人之權利,發生企業活動定型、可預見危險範圍內之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14/784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65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034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5-8-5 20:52:27 | 只看該作者
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亦得成立。如認被上訴人應負組織過失責任,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與廖師賢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等語(見一審卷㈠20頁、原審卷43至45頁),是否毫無可採,亦非無疑。究竟被上訴人採取防範系爭侵害行為措施之期待可能性、行為效益、防範費用及法令規章等因素,亦涉及被上訴人相關防範措施是否不足而應負組織過失之責,原審未遑調查明晰,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653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2034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5-8-5 20:51:37 | 只看該作者
查:系爭侵害行為發生於109年7月至110年1月間。而被上訴人於107年間已將廖師賢列入高風險AML名單,分行主管復於109年10月通報廖師賢行為異常,迨110年2月始發現廖師賢有系爭侵害行為,均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依被上訴人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單記載:廖師賢所為違反銀行公會訂頒內控作業原則相關之規定(見原審限閱卷金管會銀行局113年4月3日函送附件1),似見廖師賢之系爭侵害行為致客戶權益受損,係被上訴人企業活動定型、可預見危險範圍內之損害。而銀行公會為協助同業強化內部控制,杜絕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情形訂頒之內控作業原則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復分別規範銀行視管理需求,應對理財專員進行有效之防弊調控措施,例如理財專員與客戶往來情形之查核機制、建立帳戶監控機制、利用自動化交易監控系統篩選異常交易、由理財專員之直屬主管不定期拜訪或電訪客戶以瞭解客戶理財往來有無異常情事,避免理財專員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銷售非所屬銀行核准金融商品之控管機制,並將員工行為準則遵循情形,例如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情形,列為銀行查核重點事項(見一審卷㈠129至133頁)。金管會111年3月14日函亦載明:被上訴人於107年11月間即接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去函調閱廖師賢帳戶資料,土城分行主管亦於109年10月間主動通報專責單位廖師賢行為異常,惟經相關單位多次調查均未發現異常,遲至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間優化監控報表功能後,始發現廖師賢與行員及客戶有資金往來等情事,顯示被上訴人於查證廖師賢相關異常事件之作業有欠周延,核有礙被上訴人健全經營之虞(見原審限閱卷銀行局前揭函附件4)。似見被上訴人對於防範系爭侵害行為各種安全管理機制(包括監視體系、資訊傳達等)之建立與落實有所不足。原審復認定被上訴人就廖師賢之系爭侵害行為不負僱用人責任。果爾,上訴人主張:伊係設定廖師賢之帳戶為約定帳戶進行匯款,被上訴人土城分行違反內控作業原則,未建置控管機制,廖師賢直屬主管並未落實不定期拜訪或電訪客戶瞭解理財往來情形,於知悉後亦未即時啟動查核機制,損害伊之權利,應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賠償責任等語(見一審卷㈠20至26頁、原審卷33至39頁),是否全然無據,即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5-9-18 05:58 , Processed in 0.02078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