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52|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闡明的界限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20 21:37: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就事實之主張及證據之提出,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雖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然係以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為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7-9 08:24: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8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



末查,「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
    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
    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之1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上訴
    人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3規
    定及系爭協議書約定,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原審審
    判長並無闡明義務。上訴人主張原審未曉諭其補充主張民法
    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闡明義務云云,不無誤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03:45 , Processed in 0.01826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