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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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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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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5-7-27 11:14: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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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5-7-27 11:16:00 | 只看該作者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將表一編號1、2房地全部於106年6月30日及編號3房地之應有部分1∕3於106年6月29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塗銷登記請求及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1146條、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存款等遺產予全體繼承人,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g2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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